建筑加固中施工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GB50550-2010第22.0.1 條):
(1)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業技術負責人及專業質量負責人進行驗收。
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是保證加固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所有的分項工程和檢驗批應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
驗收前,施工單位先填好“檢驗批(或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有關監理記錄和結論不填),并由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檢驗記錄中相關欄目簽字,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并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
(2)子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安全、質量負責人進行驗收;該加固項目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
本條明確了子分部工程驗收的組織者及參與驗收的相關單位的人員,即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因此,子分部工程是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項目的主要技術資料和質量問題是由技術部門和質量部門掌握,規定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參加驗收是必要的。
(3)各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分部工程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指派其加固工程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進行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首先應以有關質量標準、設計圖紙等為依據,組織力量先進行自檢,并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質量符合要求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分部工程驗收報和完整的質量控制資料。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由于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均系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
(4)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負責辦理有關建檔和備案等事宜。要求加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是為了加強政府監督管理、有效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和建設部門有關
(5)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加固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應商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